滬深證交所會員管理規則2007年5月實施
滬深證券交易所25日宣佈,為規範會員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障交易安全,經中國證監會
批准,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於26日分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深圳
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並於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會員管理規則明確主要適用於普通會員,即境內證券公司。滬深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均為8章87條,除了總則、附則外,按照準入管理、持續管理、退出管理的邏輯順序,依次規範了以下內容:會員資格管理、席位與交易許可權管理(深交所為“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
與深滬證交所此前頒布實施的會員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即將實施的新規則有四方面的規定特別需要引起會員的重視:一是證交所對會員實施交易許可權管理制度;二是證交所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兩級管理制度;三是會員對客戶的風險管理責任;四是會員應當配合證券交易所採取的監管措施。根據會員管理規則,上交所今後不再新增席位,而深交所則無此規定。
記者25日從深交所獲悉,這一差異產生的原因在於兩所歷史上交易模式的差異帶來兩所目前席位擁有量和使用量的不同,但兩所都有限制席位總量的規定,兩所規則在主要內容上基本相同。目前深交所有會員單位175家,上交所有會員單位151家。
新規則僅適用於普通會員即境內證券公司的管理,對境內其他金融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駐華代表處等特別會員,深滬證交所將另行制訂辦法。
(星島)
2007年2月 25日